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普通在院的本、专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根据《湖南工业
大学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实行差额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与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年度内不能同时获评。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以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等相关老师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及班级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院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学习努力刻苦,成绩排名专业前三,学年加权平均分90分以上,评选当年无不及格现象,至少获得4次校级荣誉,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竞赛中获奖或获得国家专利者,可适当放宽要求;
(6)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同等条件下,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全日制在院本、专科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异,评选学年加权平均成绩78分以上,评选当年无不及格现象,排名班级、专业前列。上学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者优先;
(6)勤俭节约,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8)同等条件下,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对象为为全日制在院本、专科生且已认定为我院贫困生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大一学生的高考个人成绩总分需高于我校在该省录取投档线15分以上,大二以上(含大二)学生上学年成绩需在班上前三分之二以内,特困学生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突遭天灾人祸以及通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和“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可优先考虑;
(6)积极参加学院或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7)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8)同等条件下,认真负责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九条 名额分配依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我院的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在综合考虑各班级学生人数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后,将名额分发各班级。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个人向学院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班必须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的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由班委(团支书)委员四人,寝室长及普通同学3人共7人组成。该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德育综合测评、学习成绩、遵守校纪校规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投票推选,推选结果班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推选名单及被推荐人的班级民主评议(投票)结果等情况送报学院。经学院学工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公示期结束后上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二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奖助学金款项拨到学校后,经校领导审批后并报财务处审核,然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到每位获奖和受助学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第十三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且违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作如下严肃处理:
(1)若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当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且不允许参加以后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和院校的评优评先;
(2)若对未按规定的评审程序操作的班级,责令按要求重新评审并给予通报批评。严禁各班级以任何名义或形式截留、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严禁班级平分国家奖助学金等违规现象。若发现有违规者,学校将对其追回违规所发奖助学金款及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获奖或获助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实,学校将追回该生所获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院和社会组织的集体活动;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请客、吸烟、酗酒、购买高档手机、笔记本电脑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5)学习态度不认真,当学年有不及格现象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