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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4-10-19 访问:

湖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发布人]: 冶金学院资助中心    [来源]: 本站    [日期]: 2014-10-19

南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及评先评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创新,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具有湖南工业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定

第四条 学生奖学金的设置。

奖学金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

优秀学生奖学金根据学生综合成绩评定,分别设置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四种,其奖励金额与比例如下:

1、特等奖学金:金额3000元/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

2、一等奖学金:金额1500元/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

3、二等奖学金:金额600元/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6%;

4、三等奖学金:金额300元/人,比例为在校学生总人数的15%;

第五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条件:

1、思想品德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关心集体,尊敬老师,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学院(系、部)、学校的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综合素质测评班级排名前列。

2、学习成绩

专业思想牢固,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具体要求如下:

特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规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成绩均为优秀。

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规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考查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规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成绩均为良好以上。

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年规定考试科目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考查成绩均为及格以上。

平均成绩计算公式:

平均成绩=∑[考试(考查)科目成绩×该科目学分]÷∑学分

3、身体素质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上好体育课,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年度体质测评为良好以上。一等奖学金以上获得者,其体育成绩必须良好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和三等奖学金获得者体育成绩必须及格以上。

凡出现如下行为表现之一者,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1)因违反法律被司法机关拘审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在综合测评和评奖评先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诚信行为者;

(4)学业单科成绩存在不及格者;

(5)违反学校相关收费制度,无故拖欠费用者;

(6)有其它错误行为并造成严重影响,经学校讨论不予评奖者。

第六条 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每学年10-11月期间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比例分配名额至各学院(系、部);

2、大四学生不参与当学年度的奖学金评定;

3、在一学年度中同时荣获省级以上和校级奖学金者,原则上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4、学院(系、部)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定,对初审名单予以公示;

5、学院(系、部)对奖学金评定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后,连同有关表格、材料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

6、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定名单予以张榜公示。

第七条 单项奖学金的评选对象及条件:

1、单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包括上一学年在科技、学术、文体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体或个人。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勇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品行端正。

第八条 个人单项奖学金的奖项设置:

1、科技创新奖:在专业学科竞赛中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国家级优秀奖以上,在科技发明活动中获得较高科技含量专利者以及在其它学术领域中足以获得科技创新奖荣誉称号者。各类竞赛活动主办方必须为政府的行政职能单位或具有专业权威性的机构。

2、精神文明奖:积极参与校内外精神文明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或个人在思想、道德、品行方面有杰出表现,如有拾金不昧、舍己救人、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等突出事迹者。

3、文体优秀奖:在省级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体育竞赛中成绩优异,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4、新生奖学金

(1)评定条件:

a高考成绩为当年国家重点本科录取分数线以上者;

b按实际高考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列,比例为当年本科招生人数的前3‰—5‰。

(2)奖励办法:

a、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考文理科状元,我校录取后专业任选,本科阶段学费全免(限四年),并奖励现金40000元。

b、各地、州、市高考文理状元,我校录取后专业任选,本科阶段学费全免(限四年),奖励现金20000元。

c、高考分数文理科排名考生所在地、州、市前十名,艺术类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文、理科分别列考生所在地、州、市前三名,减免本科阶段四年学费。

第九条 集体单项奖的奖项设置:

(1)大学生科技创新先进团队

(2)校园文化建设优秀团队

(3)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优秀团队

(4)“三自”教育管理先进团队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单项奖学金总额度根据当年奖学金下拨情况统筹确定,原则上参照如下奖励幅度:

团体:国家级1000—3000元;省级 500—1500元; 

个人:国家级 500—2000元;省级300—1000元; 

1、省级竞赛中取得单项奖,一等奖800元,二等奖500元,三等奖300元;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

文体竞赛按此标准执行,该类奖项不重复奖励。

2、参加大学生“挑战杯”科技作品大赛,省级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300元;国家级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3、取得其它发明专利视情况给予奖励。

4、集体奖中的个人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章 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先进班级”条件

1、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社会活动;认真完成校、学院(系、部)交给的各项任务;互相团结,集体荣誉感强,好人好事多,积极组织全班同学开展体育锻炼和健康有益的文娱活动及其它课余活动,且效果良好;

2、寝室的清洁卫生工作好。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扫。学校检查结果全部获良好以上。积极主动参加校园环境卫生等公益活动;

3、组织纪律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不良现象做斗争;在各项活动、公共秩序、教育秩序方面遵守纪律,集体道德风尚好,全班同学无违纪受处分现象;

4、专业知识牢固,学习风气浓,学习纪律好。全班同学各科成绩及格率高,多数同学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教学活动和学科竞赛,成绩较突出。

第十二条 “文明寝室”条件

1、全室同学积极向上,团结互助,道德风尚好;

2、坚持值日制度,保持室内经常整齐清洁;

3、全室同学遵守寝室公约、宿舍管理制度,且纪律好。

第十三条 “优秀寝室长”条件

1、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处分及不良行为纪录;

2、积极主动工作,善于团结同学,能起模范表率作用,所在寝室内务整洁;

3、能够批评、制止本寝室同学的不良行为,关注本寝室同学的思想、学习、生活状态,并及时报告学院(系、部)学工组,能协助老师进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5分以上;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6、综合测评总分在班级排名前十名;

7、受到同学的一致好评。

第十五条 “三好学生标兵”条件

1、“三好学生标兵”要符合“三好学生”条件并为其中突出者, “三好学生标兵”从“三好学生”中推荐;

2、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4、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度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单科成绩在80分以上;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

7、综合测评总分在班级排名前三名;

8、受到同学的一致好评。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道德品质优良,行为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含学校、院(系、部)、班干部及各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

4、热爱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5、能够掌握青年学生的思想动态,群众基础好,及时反映广大青年学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6、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7、成绩优良,学年内无重修课程。

第十七条 评选办法

1、按学年度评奖。

2、由班级提名。在班级全体学生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班级提出推荐对象名单。

3、学院(系、部)推荐。学院(系、部)对被提名对象逐一进行全面考察,广泛征求学院(系、部)其他班级和任课教师意见后,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告被提名对象的考察情况,然后提出是否作为学校推荐对象的建议。

4、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审核各学院(系、部)提交的推荐对象的有关情况,依据评选条件,按照优中从优的原则,确定学生名单,并在校内张榜公示。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1、以精神奖励为主,奖金和物质奖励为辅。视情况,发给锦旗、奖状、荣誉证书、奖金、奖品,公开或通报表扬,优秀事迹材料记入学生档案。

2、先进班级: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班级总数的6%,奖金200元,并发给奖状。

3、文明寝室: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寝室总数的3%,奖金100元,并发给奖状。

4、优秀寝室长: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6% ,发给荣誉证书。

5、三好学生: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0%,发给荣誉证书。

6、三好学生标兵: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1%。,发给荣誉证书。

7、优秀学生干部:奖励比例不超过全校学生总数的6%,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学生奖励严格控制指标,宁缺毋滥。对于弄虚作假者,取消该部门此次此项的评奖资格,扣除下学年度奖励指标,并公开提出批评,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每学年度11月份召开全校学生表彰大会,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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